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拒不移交企业财产、印章和账薄,
拒不配合法院破产清算工作,竟与法官、破产管理人玩起“躲猫猫”。近日,湖南省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对A公司法定代表人凌某某在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中没有依法履行移交相关财务账册等资料的行为罚款20000元。
据悉,屈原法院受理A公司破产清算后,依法指定了破产管理人,并书面通知法定代表人凌某某15日内提交企业亏损情况说明、会计报表、债权债务清册等重要资料,但凌某某在指定期间内没有依法提交上述材料,而且在手机能正常接收法院送达短信的前提下,凌某某拒不与法院、破产管理人联系,拒不接听管理人的电话,在管理人已对印章进行作废声明后私自加盖印章,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出具对A公司不利的证明,严重侵害A公司及债权人的利益。
该院认为凌某某作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屈原法院受理公司破产案件后,不配合人民法院、管理人工作,严重妨碍诉讼秩序,为使破产清算工作能够顺利进行,保护广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屈原法院遂作出(2024)湘0691司惩1号决定书,决定对凌某某罚款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