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诉讼应用而生,是司法改革的现实需要。电子诉讼在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促进司法公开等方面的确具有突出优势,但这一新型诉讼方式的全面推行和适用也给既有诉讼制度及其运行机制提出了新的问题与挑战。
一、问题引入:电子诉讼为何要改
作为诉讼的主体,当事人享有诉讼权利的同时应履行相应的诉讼义务,以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推进。电子诉讼的应用,降低了诉讼成本、提高了诉讼效率,但由于诉讼形式及诉讼时空的差异 ,电子诉讼面临不少新的问题。笔者以诉讼失权制度为视角,剖析电子诉讼适用过程中存在的失调问题。
(一)在冲突与融合之间
传统诉讼的诉讼原则和程序规则与电子诉讼之间的冲突,导致电子诉讼并未充分发挥出其应有的效应。在自由心证主义下,法官基于自身逻辑与经验,从抽象规范到发现具体事实,形成内心确信,做出裁判结果。在电子诉讼过程中,法官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网络证据,进行案件推理,由于电子诉讼对当事人网络操作水平的要求较高,在缺乏律师或专业人员辅助的情况下,普通当事人在电子诉讼中操作失误的风险提高。如若当事人因操作失误而承担败诉风险,显然是不公正的。
(二)在真实与虚假之间
电子诉讼突破了时间与空间的限制,诉讼行为均通过网络媒介完成,这就增加了诉讼的真实性风险,包括诉讼主体的真实性和证据的真实性。诉讼过程注重诉讼主体的真实意思表示,在传统诉讼过程中,诉讼主体均是面对面的交流,诉讼当事人的身份信息被反复审核与认证,而电子诉讼,由于时空的限制,增加了认定当事人身份真实性跟同一性的难度。若当事人电子签名和身份认证信息的不完善,则易造成虚假诉讼的风险。同时,在电子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在视频审判下进行案件事实陈述与自我辩护,对于当事人的。证据的真实性认定困难,根据我国证据制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是证据收集的主体,在证据收集与提出中居于主导作用。即当事人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与主张,履行真实义务和诉讼促进义务。根据传统证据“三要件”,证据应当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但由于电子诉讼的独特性,电子证据存在可复制性、可更改性的特点,电子证据的来源是否真实、内容是否真实,都难以认定,这就增加了电子证据真伪性认定的难度。
(三)在主观与客观之间
基于电子诉讼的特殊性,通过电子通讯系统送达的,送达效果采到达主义,以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在此种情况下,如何获悉受送达人本人确已收到送达文书?或者,如何获悉受送达人查看过该文书且知晓其中内容?又或者,倘若受送达人收到该诉讼文书,如何将回执以书面形式保存于案卷?若无法解决上述难题,可能将导致受送达人不能行使相关权利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
二、原因剖析:电子诉讼为何失范
通过对电子诉讼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基于诉讼失权制度的视角,进一步剖析电子诉讼为何失范。
(一)在公平与效率之间
根据诉讼失权制度,若当事人故意不适时实施诉讼行为或对不适时实施诉讼的行为有重大过失,则法官可以裁定失权。电子诉讼,因时间与空间的限制,当事人拖延提交证据,属主观故意还是重大过失亦或是一般过失,对其认定困难。我国针对电子诉讼并未就其提出明确的认定标准,导致司法实务中,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平衡。
(二)成本与收益之间
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和进行民事诉讼时必须公证、诚实和善意。电子诉讼的推行以诚实信用原则为根基减少当事人往返法院的次数,降低诉讼成本。但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对当事人的真实性难以进行分辨,或分辨的成本较高,故存在失信行为,影响诉讼的公正性。
(三)在权力与义务之间
根据证据失权制度,当事人应在法定的时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逾期则不予采纳。证据失权的目的在于防止诉讼拖延以及因证据突袭带来的庭审间断,减少法院与当事人投入的诉讼成本。作为诉讼主体的当事人,既享有诉讼的权利,又应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应承担诉讼促进义务,按时提供证据材料,确保庭审活动正常开展。如若当事人故意隐瞒证据,拖延庭审,则完全适用失权制度。但因电子诉讼的特殊性,机械的适用《证据规定》,若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未能及时提供证据而导致证据失权,是否会造成“错案”的发生。
三、规则重构:电子诉讼当事人义务构造
一是引入协议管辖原则。由于电子诉讼是基于网络的诉讼行为,与一般的诉讼有特殊性。因此,为进一步规范电子诉讼行为,笔者认为可以引入协议管辖原则,坚持一般地域管辖的突破与特殊地域管辖的恪守。根据管辖是否由法律予以强制性规定,以及当事人能否通过协商的方式对管辖法院予以变更,可以将诉讼上的管辖分为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既方便诉讼方进行诉讼,又对法院的管辖进行明确规定,确保诉讼行为的有序进行。
二是坚持答辩失权原则。电子诉讼的特殊性,致使在进行网络答辩时存在证据提交不及时,导致诉讼不公平的发生。在电子诉讼中,通过答辩,对案件的争点,当事人可以依据争点收集、举证。这样既可以避免当事人因逾期举证而造成败诉风险又不影响诉讼进程。
三是引入庭前证据交换制度。为确保电子诉讼的正常开展,在案件庭审之前,引入庭前证据交换制度。在庭审之前,双方当事人对搜集到的案例进行合理的审查与交流,相互交换意见,给双方当事人展示已方证据质疑对方证据的机会,避免在审判中出现突然袭击。
四是直接言词原则。电子诉讼是基于网络化的诉讼行为,从物理空间到虚拟空间的场景转换,面临不少不确定性。为了确保诉讼的公正性,在诉讼中的坚持直接言词原则,当事人亲自参加庭审,进行举证质证并发表辩论意见,证人、鉴定人等出庭进行陈述、作证,法官则在听取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意见后依法作出裁判的情形。